荣旗工业科技(苏州)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
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
(以
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
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
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荣旗工业科技(苏州)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
定,本着对公司、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,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
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,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、了解相关情况后,基
于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判断立场,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
立意见
经审议,我们认为:
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,该授予日符合《管理办法》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
日的相关规定。
权激励计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。
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,具备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法律、法规
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《上市规则》规定的激励对象
条件,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及安排。
机制,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、健康发展的责任感、使命感,有利于
公司的持续发展,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。
综上,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,同意确定以
授予价格为 50.13 元/股。
独立董事:刘跃华、严康、王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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